為何我沒錢-迷思177》這種業務員絕不能碰!
聯合理財網/李雪雯
2008.04.10
一位敢跟違法或不合法說「No」的業務員,雖然不一定能幫客戶賺到龐大的利潤,卻至少會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,同時心心念念客戶的權益不致受損,並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。
4月3日,報紙上有一則詐騙新聞指出:被稱為辣妹詐騙兵團始祖的王宗立,繼辣妹靈骨塔詐騙案後,年前鎖定全球最「夯」的二氧化碳交易基金,打出「年報酬率上看百分百」的誘人廣告,藉財經網站大賣未經核准的境外碳交易基金。
警方表示,11年前《京都議定書》簽署後,到了2012年,簽署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須比1990年平均減少5.2%,為了達到廢氣排放量的限額,高排放量國家可向低排放量國購買「排放額度」,二氧化碳交易基金也成為全球最夯的投資標的,但國內目前尚未核准碳基金銷售。
王嫌嗅到這項地下商機,成立百利安德企管顧問、易富國際財經網等公司,在網站介紹「曼德琳全球碳基金」和「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基金平台」等未經核准銷售的金融商品,還標榜「現在投資立即有20%,年報酬率上看百分之百」等誘人獲利,強調以歐元計價可另外賺取匯差。
9個多月來,該集團總共吸金逾億元,台北、台中等地至少有500人受害。王嫌不但毫無悔意,辯稱是協助民眾投資,還在筆記本寫著:「台灣人勇於冒險,死不認錯,好騙難教,聽騙不聽勸」等詐騙「心得」。
不過,上述的例子並非個案,因為多年以來,筆者就聽聞不少的案例。雖然商品別有所不同,但是共同的特徵卻是「違法」或「不合法」。以「海外基金」為例,根據投信投顧法規定,只有銀行、投信投顧、券商可以擔任基金銷售管道。
其中銀行多半稱為網路銀行,至於投顧、券商如果要發展電子交易,就得向金管會申請執照。因此,自行銷售或推介海外基金,無論該機構在國外合法與否,在台灣就是「違法」。
但事實上,不論是基於「高獲利」或其他原因,這些在國內屬於「違法」的商品,卻是相當受到國內投資人的青睞。雖然不乏有投資人賺到錢,但是賠錢、產生糾紛的情況也不少。唯一可以確定的是:每個銷售業務員都因此「賺飽飽」。
此外,至今仍然常見的例子之二是:合法的保險業務員,因為保險公司一直推不出新保保單,再加上境外保單商品具有「高獲利」或「低保費」的誘因,開始「兼賣」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(又稱為「地下保單」)。
其例三是: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房仲業務員,慫恿或公布自己投資房地產的「致勝術」是:將整棟房子或頂樓裝修為獨立套房,藉以提高出租收入,或者再轉手獲利,完全無視於其他住戶的權益,以及面臨被拆除「偷雞不著還會蝕把米」的命運…。
其例之四是:許多所謂的業務員或理專,根本連最基本的必備證照都沒有,就只是靠著與客戶間的私人交情,或者是頂著金融機構的招牌,向投資人兜售各式各樣的金融商品。由於自己沒有合法證照「出單」,所以只能找其他人頭「掛名」銷售…。
其例五是:儘管金管會三令五申,要民眾千萬不要把存摺、印章等重要文件交給業務員保管;或是直接把保費交給業務員。不過,仍有不少業務員依然照樣幫客戶保管印章、存摺,業務員也照樣收取保費。
筆者詢問過這些業務員的說法,得到的答案之一是「這些全都是客戶所要求的,現在做業務都已經這麼困難了,妳總不可能要我把到手的客戶,全部往外頭推吧!」;二是「管它合不合法,反正客戶想要,我又能夠賺錢維生,為什麼不賺?」
過去,只要提到「投資理財專家」或「理專」、「業務員」時,多數讀者對於「讓自己賠錢的專家或業務員」,莫不是咬牙切齒地憎恨。不過筆者認為,讓理財大眾虧損的專家固然可惡,但是違法銷售未合法的商品,或是慫恿一般人違法的「專家」,應該算是「罪加一等」。
筆者認為,如果一般大眾心中,一心一意只找「可以讓我賺錢的業務員」,那麼,雖不敢肯定未來投資人一定會賠大錢,但是賠錢或出問題的機率應該也不會太小才是。
筆者所持的理由之一是:如果業務員自己都不想守法,或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,就是「帶頭違法」,那麼心術開始就已經不純正的這位業務員,怎麼可能會把「照顧好投資人的每一分財產」,放在他最關心的第一位?
其次,如果業務員不能拒絕違法的行為,不願意把「好康」或「客戶」往外頭推,這樣的理專或業務員,怎麼可能拒絕外來或內在,對客戶更為不利的違法事件呢?
再者,就算這位業務員能夠幫客戶賺到錢,在「心有不正」的前提下,誰能保證他(她)不會在買賣價差中動手腳、把客戶錢轉到自己的戶頭裡,或者是刻意讓客戶頻繁買賣,讓自己從中賺取高額佣金?
就算沒有以上的問題,一般大眾似乎也應該有「境外金融產品在國內沒有合法的代理機構,如果雙方發生任何糾紛,很可能會面臨求償無門窘境」的心裡準備。過去,這種案件屢見不鮮,更何況這世間可以合法投資,而且投資績效還算不錯的標的千百萬種,投資人又何必非得「單戀那一支花」?
筆者認為,一位敢跟違法或不合法說「No」的業務員,雖然不一定能幫客戶賺到龐大的利潤,卻至少會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,同時心心念念客戶的權益不致受損,並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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