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外公司隔海訴訟 難承受的重
經濟日報/何蕙安
2008.02.12
到開曼、維京等太平洋小島設境外控股公司,既可節稅、又可間接赴大陸投資,是很多企業採取的海外投資模式,不過,一旦和合資人發生投資糾紛,隔海打官司將成苦差事。
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日燦形容,未來企業無可避免要打「太平洋上空的戰爭」。
普華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朝安也指出,當合資雙方忽略事先約定準據法適用國(即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訴訟管轄地),發生法律糾紛後,往往要飛到遙遠的第三國打官司,而官司只要一跨出國,複雜度與成本就大幅提升。
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方便赴大陸投資、又可節稅,紛紛到開曼群島、維京群島等租稅天堂設立「境外公司」,乍看十分完美,不過一旦產生糾紛,往往要飛超過24小時到只有五個法官的小島開庭,勞民傷財,讓企業主大嘆得不償失。不少律師發現,這一類的法律訴訟案件陸續浮現。
黃日燦指出,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法令,限制台商只能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投資大陸,因此免稅、有彈性、沒有繁文縟節的太平洋、大西洋上的小國,成為企業設立境外公司的首選,藉由第三地公司再轉投資大陸,成為台商轉進大陸的必要步驟。
不過,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冀明提醒,股東合資設立境外公司,要留意背後的法律風險。
曾經幫中央貿開處理與萬海集團糾紛的張冀明,有極深的感受。他表示,境外公司通常會因為拆夥、董監事責任、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問題鬧上法院,雖然被告或是文件製作的地點發生在台灣,但多數時候因為公司章程的規定,當事人需要飛到「出事」公司所在的太平洋小島出庭。
張冀明形容,這一類法律糾紛已超脫訴訟技巧,完全需要「溝通」。首先,要飛超過一天的時間,轉機數次才能抵達,有趣的是常有敵對兩造擠在小飛機上面對面坐,卻只能乾瞪眼,相當尷尬。
由於當地律師少,優秀的律師更是被搶破頭,而且因為該小島是英屬國家,通常還要透過英國或香港律師協助處理,再加上企業主自己的律師,光是要溝通一件小事至少要透過三個律師,且都要按時計費。張冀明透露,曾有企業在官司開始的兩個月內就花了上百萬美元。
跨國官司還會牽扯不同的法律制度,有些訴訟程序拖很長,有時法官作完裁定,下次開庭就要隔半年。張冀明自己就跑了越南很多趟;而有些小國是英屬國家,上訴到最高法院時,甚至還要跑到英國打官司。他坦承,要不是自己遇到,也從沒想過境外公司會有這麼大的問題。
黃日燦笑說,以薩摩亞為例,當地只有五個法官,其中兩個法官還常休假,有時還要去法官渡假的沙灘找人;張冀明強調這一點都不誇張,他在92年接手中央貿開案,當地法官甚至是第一次接觸股東不合拆夥案件。
據蔡朝安所知,泰國是法官兼書記官,越南是訴訟程序拖極長,每次開庭至少間隔五個月;美國雖然司法制度健全,但花費極高,打官司要有心理準備,贏到的錢可能最後都到律師的口袋。
「英文強、溝通技巧佳、時間足、錢多、身體好」是張冀明總結企業主要打贏官司必須具備的五大條件。他建議,企業主還是儘量避免以合資方式設立境外公司,不然「打完官司,人都變老了。」
蔡朝安也說,打跨國官司首先要面對的是各國成熟度不一的司法制度、語言問題,且當地律師少,在資訊落差的前提下,仗還沒開始打,就已心力交瘁。
此外,控股公司通常只是個空殼,資金其實早已流入大陸等地區,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難以在第一時間執行假扣押,增添資金取回的難度;證據蒐集方面也是相對困難,例如經由香港匯款到大陸,但香港銀行並無義務提供匯款紀錄;也有些企業利用國外的人頭開戶投資,但訴訟時無法拘提或通緝到人頭,導致官司因此停擺。
即使打贏了官司,或是準據法約定在我國進行訴訟,最後還是得面臨管轄法的問題,也就是如何「強制執行」?資金所在地大陸很可能不承認第三國或我國的判決,還要再打一場「判決承認」的官司,使得強制執行遙遙無期。
張冀明建議,老闆或大股東們要把過去「化整為零」的投資邏輯轉變為「化零為整」,股東最好各自設立境外公司,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合資投資大陸,雖然成本必定提高,但戰場至少可以轉到大陸,不必到太平洋小島打官司,可以少一點舟車勞頓與語言溝通問題。
至於目前已合資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該如何尋求解套?張冀明無奈表示,這種問題,目前除了合夥人「以和為貴」和平共處外,恐怕也只能「先找個好律師」,自求多福了。
律師蔡朝安:資訊透明 避免紛爭
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強調,儘管法律問題多,但是境外控股公司仍然有其優點,例如稅負有彈性、登記費用低廉、較低度的法規管制、股權轉移與揭露較有彈性等。
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群島、貝里斯、汶萊與薩摩亞等國家,為了吸引外國人投資,提供極佳租稅優惠,加上設立時間短、程序簡單、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,只要每年支付少數規費,就可以設立公司,號稱是「租稅天堂」。這些地方也成為不少台商海外投資的最愛。
蔡朝安坦言,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國際投資,租稅優惠太過頭,甚至完全落實資訊不揭露,製造了規劃空間,引發洗錢的顧慮,也有不肖經營者利用境外公司逃避稅捐,種種亂象,連OECD(經濟合作發展組織)都看不下去,把這些境外控股公司打入黑名單。
境外公司容易被有心人士做為非常規交易、虛增盈餘、逃漏稅捐等工具,蔡朝安整理出三種情形:一、境外子公司之間互相虛偽交易。二、母公司替子公司擔保,進行財務性安排、限制性資產承諾、或發行ECB(Euro-Convertible Bond)。三、子公司與母公司間不當回扣與沖刷性買賣。
此外,境外公司不夠透明,讓企業得以隱匿財報,不須完全揭露。蔡朝安以美國安隆公司為例,安隆利用SPE(Special Purpose Entity)在特定條件下不須在合併報表揭露的特性,高價轉售資產到數百個設在免稅的SPE,虛增營業額,隱匿鉅額負債與虧損。也有些企業在不同國家設立相同名字的子公司,巧妙的搬移資金。
但蔡朝安認為,設立境外公司無庸置疑已是普遍且必要的,但要避免濫用。首先,「資訊透明」是最重要、也最能避免紛爭的原則,其他包括嚴守會計查核制度、重視公司治理等,並適當尋求國際司法協助。
另外,OECD也通過反洗錢的相關法令,管制掌握金流最關鍵的國際銀行,並嚴格要求律師與會計師等重視KYC(Know your customer rule),對於客戶的投資目標、財務狀況等背景與需要事先瞭解,認為適當時,才提出買賣證券的專業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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